为了能入读心仪中的中国人民大学,双方签订了一份荒唐的合同:一方提供13万元活动经费,一方则保证其顺利入学。10月31日,平阳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民间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
陈甲于去年1月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后,经人介绍认识陈乙。因陈乙声称自己能通过关系,让陈甲就读中国人民大学,陈甲遂请陈乙帮忙联系。陈乙提出“活动经费”需13万元,并向陈甲承诺确保在当年7月25日以前拿到中国人民大学的入学通知书。陈甲按约支付了上述款项,陈乙随后出具一份收条,并在收条中注明如陈甲不能在2006年7月25日前拿到入学通知书,陈乙将全额退还所收取的13万元。期限届满,陈甲未收到中国人民大学入学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收取费用为他人办理入学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如果该行为的目的实现,将会侵害我国教育制度中确立的公平性原则,法院判定,被告收取原告13万元代办上大学的行为无效,陈乙须全额返还13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陈甲找人托关系,用不正当方式来达到就读高校欠妥,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