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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06年申请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关于06年申请新增法律硕士等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佚名 文章来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4 12: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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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办便字060801号

有关单位:

  现就2006年申报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3〕18号)和《关于调整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5〕50号)文件精神,开展新增法律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2006年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专业学位类别有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等。 2006年不开展新增体育硕士,艺术硕士,口腔医学硕士、博士,临床医学硕士、博士,公共卫生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工作。

  三、2006年申请新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会计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具有10(含)年以上会计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即1996年以前获得);

  (二)可为会计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任课教师中教授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有会计实务经验的教师也须达到一定比例;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会计实际部门经验丰富的会计工作者作兼职教师(在申请报告中要详细列出外聘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有较好的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环境、图书资料、光盘检索资料库、计算机、网络接入条件等教学设施;与会计实际部门有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能提供良好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践基地;

  (四)有完善的招生方案、规范的考试办法、合理的教学计划、严格可行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监督措施。

  四、请各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于2006年9月30日前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理医学科处。

  联系人及电话:陈艳艳 朱 瑞 010-66097896、66097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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