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院、所(中心)及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明确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权、利,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从2001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研究生培养经费改由院、研究所和招生导师分别负担。特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各级具体分担的费用:
(一)由院负担的费用
1、研究生课程进修费;
2、博士生导师津贴;
3、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
4、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
(二)由所(中心)负担的费用
1、研究生医疗费;
2、硕士生导师津贴。
(三)由招生导师负担的费用
1、研究生助学金;
2、研究生科研经费、科研补助费;
3、午餐费。
二、院里重点发展的学科,急需招生而招生导师科研经费不足时,可向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院支付研究生助学金。
三、2000年以前招收的研究生培养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院人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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